• 事关耕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4-10-14 16:14
    文档来源: 《内蒙古日报》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积极性,提高耕地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守住耕地总量。逐级分解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0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383万亩。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及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优化建设项目选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依法开展节地评价,推动新上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模,除经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况造成耕地减少外,各级各地现状耕地面积不低于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面积。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按照“以水定地”和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逐步调整不符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生产规律的土地利用方式。按照“整体稳定、优化微调”原则,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零星破碎、处于生态脆弱区及无法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将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功能恢复等新增优质耕地按规定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促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保护利用。

      (三)严格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逐级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自治区每年对盟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党委和政府进行抽查;各盟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存在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二、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领先行动计划,因地制宜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完善田、水、林、路、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立亩均投资动态调整机制,分区域分类型稳步提升投入标准,统筹实施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加强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健全监督检查体系,畅通12316监督热线等群众监督渠道,强化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亩成一亩。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推广市场化运营等管护新模式,保障高标准农田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五)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编制自治区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统筹水土资源条件,加强与区域发展战略、水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规划的衔接,推进灌溉面积增加。结合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建设,到2035年新建大中型灌区10个、发展灌溉面积300万亩左右。加快推进26个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补齐灌排设施短板,提高运行管护水平,到2027年新增骨干渠道衬砌942公里、改善灌溉面积550万亩。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六)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逐步扩大黑土地保护范围,推进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建设,优先把黑土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在大兴安岭西北高原丘陵区、大兴安岭东南浅山丘陵区、燕山山地丘陵区和西辽河灌区等黑土耕地分布区域,通过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实施配套固土培肥和养育培肥等农艺措施,解决黑土耕地“薄、瘦、硬”等问题。完善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工程实施效果评估和成效监测,合理布设黑土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东部四盟市要建立健全黑土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黑土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管理要求,统筹政策措施、资金项目等,形成保护合力。

      (七)加强退化耕地治理。扎实推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分区域摸清全区退化耕地类型、面积、分布等底数。实施退化耕地治理行动,对盐碱耕地型、瘠薄培肥型、障碍层次型等退化耕地,通过完善田间设施、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改良耕作制度、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推进农田生态系统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以东北黑土区、燕山丘陵区、阴山丘陵区等区域为重点,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坡改梯、建设农田防护林等,到2025年完成保护性耕作2500万亩、治理侵蚀沟2660条。

      (八)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持续跟进盐碱地资源状况变化,完善盐碱地资源数据库。建设盐碱耕地长期定位监测点,加强盐碱化趋势监测。在易盐碱化区域,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控制地下水位和耕层盐分,防止耕地次生盐碱化。针对河套、西辽河、土默川等三大灌区不同盐碱类型,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改造提升。坚持“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探索高效节水与改良剂协同改良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盐碱耕地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科学筛选适宜不同区域的耐盐碱作物品种。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探索“专项补贴+受益者投资”的资金保障模式,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深度参与盐碱耕地治理。

      (九)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依托国家耕地保护建设相关项目,通过秸秆过腹还田、粉碎还田等措施培肥地力,稳步提升耕地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养分。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堆沤还田利用、种植绿肥等用地养地措施。

      (十)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加快黑土地保护条例等立法进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提高重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能力。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及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为提升耕地质量、保障耕地质量监测点运行管护提供资金保障。

      三、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第三次国土调查属性标注为“工程恢复”、“即可恢复”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补充耕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草原、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等区域内新开垦耕地,严格限制在严重沙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1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垦耕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改进占补平衡落实方式,各类实施主体将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等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符合新增耕地来源并经农牧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认定、质量符合要求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对开发利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确定的耕地后备资源,要严格论证生态环境影响和水资源保障能力,未经充分论证不得自行开垦。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建立下年度耕地占用规模与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将旗县(市、区)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所在旗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

      (十二)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建设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全面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监管,动态掌握耕地占用、补充情况,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再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逐项目对应挂钩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配套政策。盟市、旗县(市、区)要从严管控耕地占用,补足补优耕地。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行为。

      (十三)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坚持以旗县(市、区)自行平衡为主、自治区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对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造成耕地减少的,原则上应在县域内落实补充,确无法补充的在盟市域内落实;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可以跨旗县(市、区)、跨盟市调剂补充,其中跨旗县(市、区)调剂的原则上应为盟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跨盟市调剂的应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自治区管理平台,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相邻旗县(市、区)、盟市进行调剂,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依规动态评估调整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地区的耕地保护目标。

      (十四)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严格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各类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占用耕地的,由属地政府依据不同情形采取规划、计划、经济等手段管控,确保占用耕地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农民自发的各类行为占用耕地的,由旗县级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制定分类分主体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各地对已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或以其他方式垦造恢复耕地的主体,其自建项目可使用相应指标;若其自身无占用耕地需求,可给予适当补偿。

      (十五)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落实国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适时启动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建立旗县申报、盟市初审、自治区复核、社会监督的验收评价机制,严把采样化验、质量评价关。建立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后续培肥管护与再评价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相当、产能不降。

      四、调动农民和地方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六)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严格落实生产者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性保险等普惠性支持政策。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实施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开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种植比较效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

      (十七)健全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制度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资金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地抓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严格落实国家耕地保护经济奖惩办法,获得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耕地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监管、执法等耕地保护支出,以及增加、恢复耕地等补充耕地支出。管好用好耕地地力保护、耕地轮作、深松、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等项目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利用。全面摸清撂荒耕地底数,分类制定撂荒耕地处置和治理利用措施,对耕种条件差、具备条件的可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采取修复障碍因素、提升地力等方式逐步恢复生产,或探索用作设施农业用地;对确已无法恢复耕种的,按规定有序退出耕地序列。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等方式开展撂荒耕地治理利用。

      五、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

      (十九)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探索在戈壁、沙地、盐碱地等非耕地上发展设施种植业的新路径,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建设戈壁、盐碱地现代设施种植园区,扩大设施农用地利用范畴。重点在巴彦淖尔、乌海、鄂尔多斯、阿拉善等地的非耕地资源富集区域,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发展蓄热保温、无土节水戈壁设施种植,建设装配式日光温室和大跨度保温型塑料大棚及连栋智能温室,研究推广营养液栽培、不同材料基质栽培及立体化种植模式。

      六、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自然资源、农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厘清职责分工、明确职能定位,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乱占耕地建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违规建设“大棚房”、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沙取土严重破坏耕作层、破坏林地草地开垦耕地等各类违法行为。耕地整改恢复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要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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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耕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积极性,提高耕地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守住耕地总量。逐级分解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0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383万亩。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及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优化建设项目选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依法开展节地评价,推动新上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模,除经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况造成耕地减少外,各级各地现状耕地面积不低于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面积。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按照“以水定地”和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逐步调整不符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生产规律的土地利用方式。按照“整体稳定、优化微调”原则,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零星破碎、处于生态脆弱区及无法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将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功能恢复等新增优质耕地按规定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促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保护利用。  (三)严格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逐级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自治区每年对盟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党委和政府进行抽查;各盟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存在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二、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领先行动计划,因地制宜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完善田、水、林、路、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立亩均投资动态调整机制,分区域分类型稳步提升投入标准,统筹实施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加强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健全监督检查体系,畅通12316监督热线等群众监督渠道,强化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亩成一亩。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推广市场化运营等管护新模式,保障高标准农田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五)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编制自治区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统筹水土资源条件,加强与区域发展战略、水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规划的衔接,推进灌溉面积增加。结合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建设,到2035年新建大中型灌区10个、发展灌溉面积300万亩左右。加快推进26个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补齐灌排设施短板,提高运行管护水平,到2027年新增骨干渠道衬砌942公里、改善灌溉面积550万亩。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六)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逐步扩大黑土地保护范围,推进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建设,优先把黑土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在大兴安岭西北高原丘陵区、大兴安岭东南浅山丘陵区、燕山山地丘陵区和西辽河灌区等黑土耕地分布区域,通过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实施配套固土培肥和养育培肥等农艺措施,解决黑土耕地“薄、瘦、硬”等问题。完善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工程实施效果评估和成效监测,合理布设黑土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东部四盟市要建立健全黑土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黑土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管理要求,统筹政策措施、资金项目等,形成保护合力。  (七)加强退化耕地治理。扎实推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分区域摸清全区退化耕地类型、面积、分布等底数。实施退化耕地治理行动,对盐碱耕地型、瘠薄培肥型、障碍层次型等退化耕地,通过完善田间设施、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改良耕作制度、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推进农田生态系统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以东北黑土区、燕山丘陵区、阴山丘陵区等区域为重点,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坡改梯、建设农田防护林等,到2025年完成保护性耕作2500万亩、治理侵蚀沟2660条。  (八)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持续跟进盐碱地资源状况变化,完善盐碱地资源数据库。建设盐碱耕地长期定位监测点,加强盐碱化趋势监测。在易盐碱化区域,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控制地下水位和耕层盐分,防止耕地次生盐碱化。针对河套、西辽河、土默川等三大灌区不同盐碱类型,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改造提升。坚持“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探索高效节水与改良剂协同改良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盐碱耕地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科学筛选适宜不同区域的耐盐碱作物品种。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探索“专项补贴+受益者投资”的资金保障模式,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深度参与盐碱耕地治理。  (九)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依托国家耕地保护建设相关项目,通过秸秆过腹还田、粉碎还田等措施培肥地力,稳步提升耕地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养分。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堆沤还田利用、种植绿肥等用地养地措施。  (十)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加快黑土地保护条例等立法进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提高重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能力。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及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为提升耕地质量、保障耕地质量监测点运行管护提供资金保障。  三、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第三次国土调查属性标注为“工程恢复”、“即可恢复”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补充耕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草原、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等区域内新开垦耕地,严格限制在严重沙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1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垦耕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改进占补平衡落实方式,各类实施主体将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等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符合新增耕地来源并经农牧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认定、质量符合要求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对开发利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确定的耕地后备资源,要严格论证生态环境影响和水资源保障能力,未经充分论证不得自行开垦。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建立下年度耕地占用规模与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将旗县(市、区)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所在旗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  (十二)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建设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全面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监管,动态掌握耕地占用、补充情况,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再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逐项目对应挂钩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配套政策。盟市、旗县(市、区)要从严管控耕地占用,补足补优耕地。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行为。  (十三)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坚持以旗县(市、区)自行平衡为主、自治区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对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造成耕地减少的,原则上应在县域内落实补充,确无法补充的在盟市域内落实;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可以跨旗县(市、区)、跨盟市调剂补充,其中跨旗县(市、区)调剂的原则上应为盟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跨盟市调剂的应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自治区管理平台,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相邻旗县(市、区)、盟市进行调剂,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依规动态评估调整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地区的耕地保护目标。  (十四)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严格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各类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占用耕地的,由属地政府依据不同情形采取规划、计划、经济等手段管控,确保占用耕地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农民自发的各类行为占用耕地的,由旗县级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制定分类分主体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各地对已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或以其他方式垦造恢复耕地的主体,其自建项目可使用相应指标;若其自身无占用耕地需求,可给予适当补偿。  (十五)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落实国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适时启动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建立旗县申报、盟市初审、自治区复核、社会监督的验收评价机制,严把采样化验、质量评价关。建立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后续培肥管护与再评价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相当、产能不降。  四、调动农民和地方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六)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严格落实生产者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性保险等普惠性支持政策。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实施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开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种植比较效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  (十七)健全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制度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资金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地抓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严格落实国家耕地保护经济奖惩办法,获得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耕地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监管、执法等耕地保护支出,以及增加、恢复耕地等补充耕地支出。管好用好耕地地力保护、耕地轮作、深松、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等项目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利用。全面摸清撂荒耕地底数,分类制定撂荒耕地处置和治理利用措施,对耕种条件差、具备条件的可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采取修复障碍因素、提升地力等方式逐步恢复生产,或探索用作设施农业用地;对确已无法恢复耕种的,按规定有序退出耕地序列。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等方式开展撂荒耕地治理利用。  五、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  (十九)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探索在戈壁、沙地、盐碱地等非耕地上发展设施种植业的新路径,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建设戈壁、盐碱地现代设施种植园区,扩大设施农用地利用范畴。重点在巴彦淖尔、乌海、鄂尔多斯、阿拉善等地的非耕地资源富集区域,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发展蓄热保温、无土节水戈壁设施种植,建设装配式日光温室和大跨度保温型塑料大棚及连栋智能温室,研究推广营养液栽培、不同材料基质栽培及立体化种植模式。  六、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自然资源、农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厘清职责分工、明确职能定位,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乱占耕地建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违规建设“大棚房”、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沙取土严重破坏耕作层、破坏林地草地开垦耕地等各类违法行为。耕地整改恢复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要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充分调动各类主体保护耕地积极性,提高耕地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守住耕地总量。逐级分解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0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383万亩。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及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优化建设项目选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依法开展节地评价,推动新上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模,除经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况造成耕地减少外,各级各地现状耕地面积不低于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面积。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按照“以水定地”和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逐步调整不符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生产规律的土地利用方式。按照“整体稳定、优化微调”原则,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零星破碎、处于生态脆弱区及无法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逐步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将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功能恢复等新增优质耕地按规定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促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保护利用。

  (三)严格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逐级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自治区每年对盟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党委和政府进行抽查;各盟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存在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二、全面提升耕地质量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领先行动计划,因地制宜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完善田、水、林、路、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立亩均投资动态调整机制,分区域分类型稳步提升投入标准,统筹实施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加强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健全监督检查体系,畅通12316监督热线等群众监督渠道,强化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确保高标准农田建一亩成一亩。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推广市场化运营等管护新模式,保障高标准农田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五)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编制自治区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统筹水土资源条件,加强与区域发展战略、水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规划的衔接,推进灌溉面积增加。结合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建设,到2035年新建大中型灌区10个、发展灌溉面积300万亩左右。加快推进26个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补齐灌排设施短板,提高运行管护水平,到2027年新增骨干渠道衬砌942公里、改善灌溉面积550万亩。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六)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逐步扩大黑土地保护范围,推进黑土地保护标准化示范建设,优先把黑土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在大兴安岭西北高原丘陵区、大兴安岭东南浅山丘陵区、燕山山地丘陵区和西辽河灌区等黑土耕地分布区域,通过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实施配套固土培肥和养育培肥等农艺措施,解决黑土耕地“薄、瘦、硬”等问题。完善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工程实施效果评估和成效监测,合理布设黑土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东部四盟市要建立健全黑土耕地保护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黑土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管理要求,统筹政策措施、资金项目等,形成保护合力。

  (七)加强退化耕地治理。扎实推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分区域摸清全区退化耕地类型、面积、分布等底数。实施退化耕地治理行动,对盐碱耕地型、瘠薄培肥型、障碍层次型等退化耕地,通过完善田间设施、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改良耕作制度、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推进农田生态系统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以东北黑土区、燕山丘陵区、阴山丘陵区等区域为重点,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坡改梯、建设农田防护林等,到2025年完成保护性耕作2500万亩、治理侵蚀沟2660条。

  (八)抓好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持续跟进盐碱地资源状况变化,完善盐碱地资源数据库。建设盐碱耕地长期定位监测点,加强盐碱化趋势监测。在易盐碱化区域,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控制地下水位和耕层盐分,防止耕地次生盐碱化。针对河套、西辽河、土默川等三大灌区不同盐碱类型,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改造提升。坚持“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探索高效节水与改良剂协同改良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盐碱耕地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科学筛选适宜不同区域的耐盐碱作物品种。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探索“专项补贴+受益者投资”的资金保障模式,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深度参与盐碱耕地治理。

  (九)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依托国家耕地保护建设相关项目,通过秸秆过腹还田、粉碎还田等措施培肥地力,稳步提升耕地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养分。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堆沤还田利用、种植绿肥等用地养地措施。

  (十)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加快黑土地保护条例等立法进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提高重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能力。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及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为提升耕地质量、保障耕地质量监测点运行管护提供资金保障。

  三、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第三次国土调查属性标注为“工程恢复”、“即可恢复”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补充耕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草原、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等区域内新开垦耕地,严格限制在严重沙化土地、重点沙源区、沙尘传输通道、1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垦耕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改进占补平衡落实方式,各类实施主体将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等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符合新增耕地来源并经农牧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认定、质量符合要求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对开发利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确定的耕地后备资源,要严格论证生态环境影响和水资源保障能力,未经充分论证不得自行开垦。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建立下年度耕地占用规模与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将旗县(市、区)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所在旗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

  (十二)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建设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全面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监管,动态掌握耕地占用、补充情况,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再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逐项目对应挂钩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配套政策。盟市、旗县(市、区)要从严管控耕地占用,补足补优耕地。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行为。

  (十三)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坚持以旗县(市、区)自行平衡为主、自治区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对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造成耕地减少的,原则上应在县域内落实补充,确无法补充的在盟市域内落实;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可以跨旗县(市、区)、跨盟市调剂补充,其中跨旗县(市、区)调剂的原则上应为盟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跨盟市调剂的应为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自治区管理平台,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相邻旗县(市、区)、盟市进行调剂,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依规动态评估调整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地区的耕地保护目标。

  (十四)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严格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各类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草等占用耕地的,由属地政府依据不同情形采取规划、计划、经济等手段管控,确保占用耕地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农民自发的各类行为占用耕地的,由旗县级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制定分类分主体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各地对已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或以其他方式垦造恢复耕地的主体,其自建项目可使用相应指标;若其自身无占用耕地需求,可给予适当补偿。

  (十五)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落实国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执行标准。适时启动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试点,建立旗县申报、盟市初审、自治区复核、社会监督的验收评价机制,严把采样化验、质量评价关。建立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后续培肥管护与再评价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相当、产能不降。

  四、调动农民和地方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六)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严格落实生产者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性保险等普惠性支持政策。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实施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开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种植比较效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

  (十七)健全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制度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资金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地抓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严格落实国家耕地保护经济奖惩办法,获得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耕地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监管、执法等耕地保护支出,以及增加、恢复耕地等补充耕地支出。管好用好耕地地力保护、耕地轮作、深松、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等项目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利用。全面摸清撂荒耕地底数,分类制定撂荒耕地处置和治理利用措施,对耕种条件差、具备条件的可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采取修复障碍因素、提升地力等方式逐步恢复生产,或探索用作设施农业用地;对确已无法恢复耕种的,按规定有序退出耕地序列。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种代耕等方式开展撂荒耕地治理利用。

  五、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

  (十九)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探索在戈壁、沙地、盐碱地等非耕地上发展设施种植业的新路径,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建设戈壁、盐碱地现代设施种植园区,扩大设施农用地利用范畴。重点在巴彦淖尔、乌海、鄂尔多斯、阿拉善等地的非耕地资源富集区域,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发展蓄热保温、无土节水戈壁设施种植,建设装配式日光温室和大跨度保温型塑料大棚及连栋智能温室,研究推广营养液栽培、不同材料基质栽培及立体化种植模式。

  六、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自然资源、农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厘清职责分工、明确职能定位,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乱占耕地建房、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违规建设“大棚房”、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沙取土严重破坏耕作层、破坏林地草地开垦耕地等各类违法行为。耕地整改恢复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要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全社会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