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三定方案”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要求,结合新时代信访工作特点和办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
第三条 办信工作原则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急事急办;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章 受信范围
第四条 国家信访局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下简称中央领导同志)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本局的来信。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来信”,主要包括信函、贺卡、明信片、汇款单、包裹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对邮政或其他渠道的来信进行签收,做到件件留痕,有据可查。
第三章 来信登记
第七条 办信人员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理群众来信,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
第八条 对本机构初次来信,要做到应扫描尽扫描,件件留痕。
第九条 办信人员要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四章 来信办理
第十条 群众来信登记完毕后,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办理。有紧急事项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转送、交办、通报、告知、回复、抄送、拒收退回等。
第十二条 上报主要是向中央领导同志反映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来信信息,为中央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第十三条 转送、交办主要是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通报主要是向地方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中央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信反映比较突出、集中或带有地区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措施的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告知和回复。具备告知、回复条件的,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手机短信、书面、电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抄送主要是抄请相关机关、单位知悉相关情况,并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继续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十七条 拒收退回主要是指将汇款单、包裹以及来信夹带的钱款、证件、贵重物品等退回来信人。其余来信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对相关机关、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且已作出告知,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重复反映同一事项的来信,以及内容不清等来信,作“存”处理。
第十九条 重要来信事项,按照审阅审批职责权限送审,并采取相应的公文形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有《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网上、电话、发函、视频、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组织实地督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矛盾化解。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物品。办信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三定方案”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要求,结合新时代信访工作特点和办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 第三条 办信工作原则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急事急办;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第二章 受信范围 第四条 国家信访局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下简称中央领导同志)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本局的来信。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来信”,主要包括信函、贺卡、明信片、汇款单、包裹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对邮政或其他渠道的来信进行签收,做到件件留痕,有据可查。第三章 来信登记 第七条 办信人员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理群众来信,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 第八条 对本机构初次来信,要做到应扫描尽扫描,件件留痕。 第九条 办信人员要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第四章 来信办理 第十条 群众来信登记完毕后,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办理。有紧急事项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转送、交办、通报、告知、回复、抄送、拒收退回等。 第十二条 上报主要是向中央领导同志反映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来信信息,为中央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第十三条 转送、交办主要是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通报主要是向地方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中央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信反映比较突出、集中或带有地区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措施的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告知和回复。具备告知、回复条件的,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手机短信、书面、电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抄送主要是抄请相关机关、单位知悉相关情况,并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继续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十七条 拒收退回主要是指将汇款单、包裹以及来信夹带的钱款、证件、贵重物品等退回来信人。其余来信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对相关机关、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且已作出告知,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重复反映同一事项的来信,以及内容不清等来信,作“存”处理。 第十九条 重要来信事项,按照审阅审批职责权限送审,并采取相应的公文形式进行处理。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有《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网上、电话、发函、视频、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组织实地督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矛盾化解。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物品。办信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三定方案”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要求,结合新时代信访工作特点和办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
第三条 办信工作原则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急事急办;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章 受信范围
第四条 国家信访局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下简称中央领导同志)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本局的来信。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来信”,主要包括信函、贺卡、明信片、汇款单、包裹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对邮政或其他渠道的来信进行签收,做到件件留痕,有据可查。
第三章 来信登记
第七条 办信人员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理群众来信,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
第八条 对本机构初次来信,要做到应扫描尽扫描,件件留痕。
第九条 办信人员要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四章 来信办理
第十条 群众来信登记完毕后,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办理。有紧急事项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上报、转送、交办、通报、告知、回复、抄送、拒收退回等。
第十二条 上报主要是向中央领导同志反映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来信信息,为中央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第十三条 转送、交办主要是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通报主要是向地方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中央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信反映比较突出、集中或带有地区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措施的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告知和回复。具备告知、回复条件的,可视来信内容和来信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手机短信、书面、电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抄送主要是抄请相关机关、单位知悉相关情况,并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继续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十七条 拒收退回主要是指将汇款单、包裹以及来信夹带的钱款、证件、贵重物品等退回来信人。其余来信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对相关机关、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且已作出告知,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重复反映同一事项的来信,以及内容不清等来信,作“存”处理。
第十九条 重要来信事项,按照审阅审批职责权限送审,并采取相应的公文形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有《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督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网上、电话、发函、视频、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组织实地督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矛盾化解。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物品。办信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办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