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提高管理治理提供了工作依据和遵循。
一、为什么要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专项管理办法》?
《办法》的印发是为了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专项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国发〔2011〕2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人常发〔2021〕5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等相关规定。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专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中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等自然因素引发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所有未结题项目均按适用该办法。
四、《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专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管措施、附则六个方面。首先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责;其次从立项建议、实地核查、立项申报、组织审查、项目入库、项目出库、项目设计、施工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资料归档备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再次从资金分配、拨付、绩效评价管理、资金运行管理维护等方面提出了资金管理要求;最后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方面制定了监管惩戒措施。
五、《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在资质单位、专家选取和招投标方面有什么要求?
从立项建议、项目设计编制到项目施工、监理都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招标程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完成,且施工、监理单位不能有任何隶属和利益关系。从立项、设计审查到项目验收专家的选取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名录库”等自治区专家库及国家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各盟市、旗(县、区)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专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盟市和旗县(市、区)级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中央、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