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访注意事项
  • 发布时间:2024-10-30 16:31
    文档来源: 国家信访局
  • 根据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二、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七、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群众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尽量采取网上信访或书面形式。国家信访局的邮政编码是100017,在信封上注明"国家信访局收"即可。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反映,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登记时间),节假日除外。

    国家信访局公开电话:68015310,该电话为有关信访事项自动应答提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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