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24-01-1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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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日报1月10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的意见》,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的意见




    信访代办制是内蒙古信访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有利于便捷群众反映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对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信访工作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平等自愿、依法代办,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二、设立信访代办员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要设立信访代办员,苏木乡镇(街道)代办员一般由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和党群服务中心、社会治理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等组成;嘎查村(社区)代办员一般由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嘎查村(居)委会成员和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驻嘎查村干部等组成。注重吸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老党员、退休干部、网格员等为信访代办员。信访代办员由苏木乡镇(街道)确定后,报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备案。


    三、明确信访代办员职责


    信访代办员主要职责: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依法有序信访;深入群众了解诉求,接待群众来访,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代替群众向本级或上一级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反映诉求;主动向信访事项办理部门单位了解办理情况,及时向信访群众反馈办理进度和结果;关注并及时向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报告信访群众动态,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信访群众教育疏导工作。


    四、设立信访代办窗口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设立信访代办窗口,安排代办员受理代办事项、开展代办工作。旗县(市、区)部门单位要设立承接信访代办事项的窗口,并明确人员负责接收和办理代办事项。


    五、明确信访代办事项范围


    代办事项主要是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和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对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代办员要代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对涉纪类事项,要引导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代办前,信访代办员与信访群众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六、规范信访代办程序


    信访代办工作实行“受理登记—梳理分流—代替反映—推动办理—即时反馈—办结归档”的流程,逐级压实责任。


    (一)信访代办员办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排查发现的矛盾隐患,代办员要做好解释疏导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对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类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解答、给予帮助,需要上级部门单位予以答复或协调解决的要及时反映,积极推动解决。


    (二)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办理。对信访代办员上报以及群众到信访代办窗口反映的信访事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要及时纳入代办流程,属于本级事权范围、能够直接答复解决的,直接答复、当场解决;情况复杂、无法直接答复解决的,告知群众后续办理程序,及时办理并向群众反馈;不属于本级事权范围、需要协调上级部门单位办理的,代群众向上级部门单位反映,并积极推动解决。


    (三)旗县(市、区)办理。旗县(市、区)部门单位对收到的苏木乡镇(街道)上报或信访代办员提出的信访事项要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录入信访信息系统,明确专人即时办理;属于本系统上级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代群众向上级反映并积极推动办理;不属于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告知上报部门单位或信访代办员向旗县(市、区)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提出。


    (四)盟市办理。盟市部门单位对收到的旗县(市、区)上报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明确专人即时办理;属于本系统上级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代群众向上级反映并积极推动办理;不属于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告知上报部门单位向盟市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提出。


    (五)自治区办理。自治区部门单位对收到的盟市上报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明确专人即时办理;属于本系统上级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代群众向上级反映并积极推动办理;不属于本部门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告知上报部门单位向自治区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提出。


    (六)信访部门办理。群众向旗县(市、区)、盟市、自治区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诉求的,信访部门要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按照代办流程推动办结。


    (七)及时跟进反馈。信访代办事项需要转上级部门单位办理的,要提交书面报告,3日内转办,并告知信访代办员办理情况。上级部门单位要在3日内接收,并在信访信息系统予以确认。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在办理周期内,每周要向基层单位和信访代办员通报办理情况,由信访代办员向信访群众反馈。


    七、完善信访代办工作机制


    构建“代办员排查+责任部门办理+信访部门督办+领导干部包案”的代办工作体系。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代办事项受理、办理、会商、反馈等工作机制,畅通旗县(市、区)到盟市、盟市到自治区的代办路径。加强网上代办,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信访代办效率。对疑难复杂、涉及多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要会商提出办理意见,必要时提交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对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事项纳入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推动解决。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紧盯责任落实、实时调度推动、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工作实效。要定期调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对解决缓慢的跟踪督办,必要时提级办理、挂牌督办或提请领导干部包案,推动信访代办事项解决到位。


    八、落实信访代办员待遇保障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把信访代办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信访代办员的,交通、误餐、住宿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对其他信访代办员实行奖补制度,代办事项案结事了、群众息诉罢访的,按照“一事一补”原则,综合考虑代办事项难易程度、代办成本等因素进行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盟市、旗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


    九、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信访代办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将信访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建述职、实绩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自治区信访局要加强对信访代办工作的政策解读和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信访代办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信访代办工作纳入监督执纪范围,对敷衍塞责、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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