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的意见》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1-11 13:20
    文档来源: 自治区信访局综合处
  •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意见》相关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推行信访代办制作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之举。2023年初,我区在兴安盟全域开展信访代办制试点,之后在全区各地因地制宜推开,积累形成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推进信访代办工作规范化,最大限度便捷群众反映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总体思路和框架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信访工作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平等自愿、依法代办,从设立信访代办员、明确信访代办员职责、设立信访代办窗口、明确信访代办事项范围、规范信访代办程序、完善信访代办工作机制、落实信访代办员待遇保障等方面,对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作出系统安排,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三、《意见》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意见》回答了信访代办“代什么”、“怎么代”、“谁来代”、“谁来办”、“办不了怎么办”等问题,是各地各部门开展信访代办工作的制度遵循。信访代办拓宽了群众诉求表达路径,对于群众的诉求问题,既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也可以就近就便向信访代办员反映问题、提出诉求,由信访代办员代群众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和办理,实现“群众动嘴、干部跑腿”,把信访事项解决在群众“家门口”。



    四、信访代办收不收费


    开展信访代办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推行信访代办的初衷就是落实党的群众工作路线,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对信访代办工作中向群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牟取私利的,一经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全面推行信访代办制是否需要新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信访代办工作主要依托现有工作机构和平台来开展和推动工作落实,不需要成立新的专门工作机构。信访代办员一般由乡村两级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社会治理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驻嘎查村干部等组成,对他们而言,信访代办既是兼职,也是本职。同时,《意见》明确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设立信访代办窗口,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六、如何抓好《意见》贯彻落实


    信访代办制是自治区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是矛盾源头治理和信访工作预防法治化的“内蒙古经验”。落实《意见》,一是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信访代办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严格考评。要将信访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建述职、实绩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强化指导。自治区信访局要加强对信访代办工作的政策解读和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四是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信访代办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五是严格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信访代办工作纳入监督执纪范围,对敷衍塞责、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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