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我区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办法》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是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的根本政策,关系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名词解释
(一)低收入群体重点对象有哪些?
1.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
2.农村牧区低保户。
3.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4.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5.农村牧区低保户边缘家庭。
6.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三、惠民举措
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相关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1.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审核盟市报送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年度计划任务等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确保提供的相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的补助资金分配,负责指导旗县具体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并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4.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解读人:包永祥,联系方式:6945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