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11-30 10:01
    文档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依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六类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其中之一是成片开发建设,要求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该规定,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1月5日出台了《试行标准》,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并对编制和审批要求等进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成片开发是城镇建设用地可以征地的重要情形,编制报批成片开发方案是成片开发征地审批的前置程序,只有纳入成片开发才能依法实施征收。因此,为保障全区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具体要求、编制要点、审批流程、监管责任。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共5章22条,分总则、方案编制、方案报批、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总则。主要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成片开发范围和基本原则等。

    (二)方案编制。主要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要求、方案内容、实施期限、公益用地比例、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等内容。

    (三)方案报批。主要明确审批机关、申报材料、方案审查与专家论证、不予批准情形、动态调整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按照源头严管、过程严控、结果严惩的原则,从实施主体、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提出监管要求。

    (五)附则。主要明确本文件施行日期及与其他法规政策衔接适用等内容。

    三、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突出对耕地的严格保护。为了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再次明确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并规定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征地权的滥用,形成对耕地的有效保护。自然资源部《试行标准》把“注重耕地保护”作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并特别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因此,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统筹做好耕地保护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部署。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自然资源部《试行标准》均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作出严格规定。缩小征地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都强调,“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权利保护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土地征收范围进一步缩小、成片开发进一步受限是必然趋势,对此要有正确认识。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之一,而非土地征收报批行为。因此,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不能局限于需要落地的某个单一项目用地,而应当以完整的集中建设区域(包括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地块)为单元进行编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集中建设区”的内涵。自然资源部《试行标准》对“成片开发”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关于集中建设区的内涵,可以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南》)有关规定进行把握。《编制指南》规定,“城镇集中建设区”是指“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二)关于公益性用地比例。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差异,确需调低比例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方案审批权限。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规高效完成审批工作任务,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旗县(市、区)和市辖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关于方案实施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考虑到确因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无法实施的,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关于监督管理方面。为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出现成片开发建设公益性用地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违规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等问题,《实施细则》规定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各地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确保数据准确、资料真实,严禁采取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对违规审批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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