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申请人是指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人,被申请人是指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机关。
2、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3、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经复查复核机关认可。
4、多人因同一信访事项提出申请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1、直接走访;
2、邮寄材料;
3、网上申请。
三、申请条件
1、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
2、复查复核申请事项要求不超过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所答复事项范围;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误申请期限的,信访人可在不可抗力消除的30日之内提出申请。
四、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3、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4、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当中的;
5、属于对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的;
6、要求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
7、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前信访事项已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8、其他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范围的。
五、申请所需资料
1、复查(复核)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送达回执;
4、信访材料、复查申请、复核申请;
5、复核申请材料应当写明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复查复核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日期等;
6、相关文件、政策和事实依据证明及其他材料;
7、复查(复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充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复查复核申请。
六、复查复核过程中材料审查、材料补充、调解、听证、协调会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