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知
  • 发布时间:2018-08-28 00:00
    文档来源: 自治区信访局来访接待二处
  •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1、申请人是指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人,被申请人是指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机关。 

    2、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3、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经复查复核机关认可

    4、多人因同一信访事项提出申请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1、直接走访

    2、邮寄材料

    3、网上申请。

    三、申请条件

    1、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

    2、复查复核申请事项要求不超过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所答复事项范围;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误申请期限的,信访人可在不可抗力消除的30日之内提出申请。

    四、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3、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4、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当中的;

    5、属于对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的;

    6、要求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

    7、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前信访事项已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8、其他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范围的。

    五、申请所需资料

    1、复查(复核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送达回执

    4、信访材料、复查申请、复核申请;

    5、复核申请材料应当写明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复查复核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日期

    6、相关文件、政策和事实依据证明及其他材料;

    7、复查复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补充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复查复核申请。

    六、复查复核过程中材料审查、材料补充、调解、听证、协调会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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